原告:硕达(上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CyrilDidierMarieDUMO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小刚,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生,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
被告:迎采(上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BRUGATMARC。
原告硕达(上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迎采(上海)食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硕达(上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8元,减半收取计809元,财产保全费77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陆叶青
书记员:韩青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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