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卿禾美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曾垚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良,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勇,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卿禾美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胡泽群。
  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卿禾美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芳芳

书记员:张晓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