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水莲。
委托代理人张志良,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逸群,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迪姿美容设备厂,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刘洁。
委托代理人王剑锋,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迪姿美容设备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迪姿美容设备厂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员:刘美琳
书记员:戚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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