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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琳姿美容仪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曾垚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良,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勇,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琳姿美容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博。
  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琳姿美容仪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燕萍

书记员:陈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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