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曾垚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良,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勇,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美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青。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美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芳芳
书记员:张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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