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曾垚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良,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勇,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弗洛哲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蔡丽晶,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弗洛哲佳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婷钰
书记员:高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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