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曾垚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良,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勇,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火龙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林秋煌。
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火龙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金 滢
书记员:金泓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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