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碧某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曾垚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良,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丽蕴道美容仪器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工业区B103号。
经营者:马建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仙师镇秀富村第五组11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岳红,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碧某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丽蕴道美容仪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碧某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碧某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芳芳
书记员:居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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