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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晶亮圣诞礼品厂与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人民政府发起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磐安县晶亮圣诞礼品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投资人:徐丹,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洪鹏,上海市科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龚震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磐安县晶亮圣诞礼品厂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人民政府发起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并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胡鹤飞

书记员:翟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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