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1125号
被告人余绍芬,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8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7月7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露晶,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3********,汉族,文化程度专科,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8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磐安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5月26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体温过高无法羁押)。
被告人秦武超,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8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益刚,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义乌市**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5月8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21998********,汉族,文化程度专科,住浙江省义乌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8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秋文,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3821990********,汉族,文化程度专科,住湖南省长沙市**社区**房。因本案于2020年5月8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应当,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绍芬、秦露晶、秦武超、王某甲、朱益刚、刘秋文、姚应当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余绍芬伙同被告人秦露晶、秦武超、秦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外汇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王某乙、肖某某(均已起诉)等人处收购美元、欧元等外币,金额共计人民币215,169,287.51元;后将部分外币出售给被告人姚应当,金额共计人民币186,505,553.98元,非法获利达人民币1,027,768.89元。期间,由余绍芬负责联系生意、谈妥外汇价格、安排事务等工作;由秦露晶负责转账、对账等工作;由秦武超、秦某某二人进行外汇接、运送的工作。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余绍芬、秦露晶、秦武超被抓获归案;查获秦露晶涉嫌用于外汇买卖的涉案资金人民币39,477元,欧元23,750元,加币45,530元,马币58,943元,美金3,869元,台币3,000元,韩币151,000元,澳币270元,泰铢2,500元,缅甸币1,000元,港币285,280元;余绍芬涉嫌用于外汇买卖的涉案资金人民币3,400元,日元1,196,000元,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余绍芬涉案的兴业银行6229084732********账户内的人民币69,915.97元,秦武超涉案的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62319000001********账户内的人民币772,938.02元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案发后,被告人余绍芬、秦武超分别退出涉案资金人民币4,000,000元、人民币1,800,000元;被告人秦露晶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00元。
二、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朱益刚、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已起诉)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外汇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浙江省义乌市通过向林某某、包某某、楼某某(均已起诉)等人收购美元、欧元等外币,后向被告人余绍芬、肖某某(已起诉)等人出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82,701,765.86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82,701.77元。期间,由王某乙负责联系生意、谈妥外汇价格、收购外汇、记账对账、安排运送外汇等事项;朱益刚、王某甲负责将收购的外汇以人工携带的方式送至昆明、长沙等地,其中朱益刚运送外汇次数达33次,王某甲运送外汇次数达7次。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朱益刚被抓获归案;同年5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 涉案的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3894********账户内的334,045.71元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案发后,被告人朱益刚、王某甲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0元、60,000元。
三、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秋文伙同肖某某(已起诉)、刘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外汇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王某乙等人处收购美元、台币等外币,再出售给被告人余绍芬,金额共计人民币26,382,539.35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6,382.54元。期间,由肖某某负责联系生意、谈妥外汇价格、安排事务等工作;由刘秋文、刘某某两兄弟负责转账、接送外汇等工作。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刘秋文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刘秋文分别退出涉案资金人民币100,000元。
四、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姚应当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外汇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被告人余绍芬处购买美元,金额共计人民币178,816,125.50元,再销售给陈某某、胡某某等人,金额共计人民币194,51,852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9,451.85元。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姚应当被抓获归案;在其住处查获涉嫌用于外汇买卖的涉案资金人民币174113元,老挝币356,000元,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案发后,被告人姚应当退出涉案资金人民币6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外币等;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截图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绍芬、秦露晶、秦武超、王某甲、朱益刚、刘秋文、姚应当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余绍芬、秦露晶、秦武超、朱益刚、王某甲、刘秋文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姚应当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绍芬、秦露晶、秦武超、朱益刚、王某甲、刘秋文、姚应当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妮娜
检察官助理:杜姝雅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余绍芬、秦露晶、秦武超、朱益刚、王某甲、刘秋文、姚应当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800****,1388866****,1555980****,1821456****,1362589****,1505780****,1387312****,182880****;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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