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磐隆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鸿高,上海市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畅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被告:上海鼎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盈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潘园公路XXX号2号楼1856室(上海泰和经济开发区。
原告磐隆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畅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鼎瑞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盈睿贸易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磐隆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任 一
书记员:许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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