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礼来苏州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RICHARDJONATHANPARSONS,职务财务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利群,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雅茹,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秀娟,女,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礼来苏州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姚秀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
原告礼来苏州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因被告存在医疗期及女职工三期等法定事由,劳动合同期限顺延。截至2018年12月8日,上述法定事由消失,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被告则认为,双方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补发相关劳动报酬,故向汕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原告不服仲裁结果,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原、被告自2018年12月9日起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与被告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需支付2016年行为奖奖金14,800元、2017年第二季度至2018年第四季度奖金146,300元、2017年度和2018年度工资差额39,985元、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交通补贴27,000元;不予处理被告仲裁请求中要求的解除被告系统账号和电脑的请求。
被告姚秀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表示其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已经向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本案移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本案中,原、被告均对汕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一仲裁裁决不服,并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被告提供的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显示,该院立案受理的时间在本院立案受理之后,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姚秀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姚秀娟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 毅
书记员:周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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