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礼来苏州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EDERCARLOSMATTIOLI,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法,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洋,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鹏,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
原告礼来苏州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杜鹏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礼来苏州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称,被告于2009年7月1日入职原告处,在职期间被告存在虚假报销等严重违纪行为,原告对被告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为此,被告向辽宁省辽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原告对仲裁结果不服,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42,216元。
被告杜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表示其于2020年3月19日向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于当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在后,应移送至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本案中,原、被告均对辽宁省辽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一仲裁裁决不服,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被告提供的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及缴费收据显示,该院立案受理的时间为2020年3月19日,在本院立案受理之前,故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杜鹏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 毅
书记员:周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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