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祁娟,女,1972年9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博,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俊成(已死亡),女,1969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双桥镇洪楼村洪楼村民组。
被告:袁宏,男,1971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娟诉被告邹俊成(已死亡)、袁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娟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20元,减半收取计4,960元,由原告祁娟负担(经本院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戴劲松
书记员:唐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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