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祁德海,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冬平,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冠涛,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祁德海与被告李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德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冬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冠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审理中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0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逾期利息,本金以7,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算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生意伙伴,被告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多次向原告借款,被告自2015年10月22日至2018年3月28日,共分13次,总计向原告借款7,0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36%,被告收到上述钱款后,按约支付部分利息。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归还上述钱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审理中,原告表示借款逾期利息自2018年8月8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李冠涛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实借到过原告所称的债务,但被告已经完全还清了原告的债务。双方一开始口头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3%,但是从2015年5、6月份开始,双方口头约定放贷利润各半,未再具体明确利率标准,利润一般是按照年利率8%支付的,一直支付到现在,由双方口头约定。本案中借款都是按照年利率8%计算利息,被告还有200,000余元转账记录没有提供。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包括原告提供的借条、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电子回单、中国银行交易明细、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及两份公证书,被告提供的工商银行部分交易清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曾多次向原告借款,2015年10月22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2016年4月22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6年5月6日向原告借款700,000元;2016年10月24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2016年11月14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2017年3月31日向原告借款1,500,000元;2017年7月13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2017年8月14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2017年9月4日向原告借款600,000元;2017年10月26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2017年10月31日向原告借款800,000元;2018年3月8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2018年3月28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上述借款被告均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通过转账方式交付借款本金。
审理中,原告当庭出示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在原告微信界面,点击“+”图标,在显示的下拉菜单中点击“添加朋友”,在搜索栏中输入“XXXXXXXXXXX”,屏幕显示为搜索结果页面,点击“XXXXXXXXXXX”,屏幕显示为“详细资料”页面,用户名称为“魔力鸟”,点击开始聊天,进入双方聊天界面。被告于2018年1月15日向原告发送备忘录一份,主要内容为:向祁德海借款,10月21日2.5%,60w;向祁德海借款,7月8日借款70万,3%;向祁德海借款,11月15日50万,3%;向祁德海借款,11月25日50万,3%;向祁德海借款,7月13日80万,3%;向祁德海借款,9月4日60万,3%;向祁德海借款,10月26日50万,6%;向祁德海借款150万,30日,4%;过桥75w,45w,85w。
审理中,原告表示,上述备忘录系被告向原告进行对账,总金额为7,750,000元,百分数均为月利率,是被告认可的借款利息。2018年1月15日对账后,被告通过转账形式向原告支付的款项共计42笔,大部分为支付约定的利息。其中被告于2018年1月31日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于2018年2月5日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于2018年4月11日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合计归还借款本金700,000元。被告于2018年3月30日转账80,000元给原告,2018年5月4日转账100,000元给原告,2018年5月7日转账150,000元给原告,该三笔转账是被告通过原告归还案外人邓贤勤借款。被告于2018年6月21日转账150,000元给原告,性质是归还原告垫付的运输税金,有对应的微信聊天记录。
审理中,原告当庭出示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2018年6月21日,原告发出“收到你的15万怎么回事”,“这是什么款子”,“魔力鸟”回复语音的主要内容为:支付税金。
审理中,原告当庭出示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于2018年8月8日向原告发送信息:“刘平90万,吴明斐的50万都给你:800-90-50=660,之前说的扣掉200万:660-200=460万,奥迪车+牌照抵给你40万,460-40=420,10月前给你120万:420-120=300万。多下来的300万请个律师做个还款计划书,4-5年还清,每年归还50万-60万。”原告回复“我800万的欠条换你的烂账和你的300万的欠条,你当我是傻子……”。
审理中,原告表示,被告于2018年1月15日发送备忘录之后,双方仍然有资金往来,其中一部分被告转账系支付借款利息,一部分归还借款本金,还有支付其他用途的款项。但是到2018年8月8日双方对账,被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8,000,000元,其中包含原告本案诉讼的7,000,000元借款,以及原告配偶出借给被告的960,000元,原告配偶的借贷纠纷已另案起诉。被告希望能够把其他人的债权转让给原告,以此折抵部分借款本金,剩余借款本金分期偿还,原告当时未同意被告的还款方案,此后被告与原告无其他资金往来。被告微信头像有变化,但是微信号、昵称及绑定手机号均未改变。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被告自愿达成借款合意,原告分多次向被告交付借款,被告出具多张借条予以认可,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辩称已归还全部借款,但被告曾先后在两次微信聊天中确认剩余借款金额,且明确表示部分还款用于支付其他用途,结合原、被告双方身份,交易习惯,以及借条证据与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所提供的还款凭证,尚不能说明其已还清本案借款,故对其辩称意见,本院难以采信。原告以被告出具的借条及转账凭证为依据,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0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现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冠涛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冠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祁德海借款本金7,000,000元。
二、被告李冠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祁德海借款逾期利息,本金以7,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8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李冠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 杰
书记员:濮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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