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祁德海,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冬平,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冠涛,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祁德海与被告李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祁德海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祁德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德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祁德海承担。
审判员:韩 杰
书记员:濮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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