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祁某与扬州石油山庄业主委员会、江苏紫京兴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扬州石油山庄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平山路128号石油山庄南区5栋205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文江,该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告:江苏紫京兴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平山路128号石油山庄南区17栋101室。
负责人:吴宝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新勇,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祁某与被告扬州石油山庄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石油山庄业委会)、被告江苏紫京兴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紫京兴油扬州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某、被告紫京兴油扬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新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油山庄业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两被告签订的《石油山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事实和理由:被告紫京兴油扬州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12日,而其与被告石油山庄业委会签订的《石油山庄物业服务合同》的日期为2016年12月20日,被告紫京兴油扬州公司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既不具有主体资格,也无物业服务资质,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石油山庄原业委会自2008年成立至2017年期间从未进行换届改选,其无权代表全体业主与被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石油山庄原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批准,擅自与被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被告石油山庄业委会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被告紫京兴油扬州公司辩称,两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已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并收取了物业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业委会的职务代表行为,原告无权要求确认两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0日,两被告签订《石油山庄物业服务合同》一份,被告石油山庄业委会作为委托方委托被告紫京兴油扬州公司为扬州市石油山庄提供物业服务,委托管理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被告紫京兴油扬州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成立。另查明,被告紫京兴油扬州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实际于2016年底已进驻石油山庄小区提供服务并收取物业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以两被告签订的合同存在恶意串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等事由要求确认为无效合同,但原告所举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案中,被告石油山庄业委会即使存在在未经业主大会决定的前提下便与被告紫京兴油扬州公司签订物业合同的情形,该情形也仅属于程序瑕疵,该程序瑕疵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本案讼争物业服务合同已实际履行,该合同并不存在无效的法定情形,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石油山庄业委会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负不到庭举证、质证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可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祁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涛
人民陪审员 张磊
人民陪审员 许忠斌

书记员: 李婷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