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祁春华与莎楚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祁春华,女,1982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莎楚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欢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辛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律师。
  第三人:熊国祥,男,1977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涌,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春华撤回对被告莎楚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熊国祥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祁春华负担。

审判员:贺美娟

书记员:杨艳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