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祁春华,女,1982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莎楚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欢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辛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律师。
第三人:熊国祥,男,1977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涌,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春华撤回对被告莎楚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熊国祥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祁春华负担。
审判员:贺美娟
书记员:杨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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