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祁晓燕,女,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秉彦,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嘉明,男,1951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孙彧,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孙嘉良,男,195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徐敏,女,195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孙捷,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祁晓燕与被告孙嘉明、孙彧、孙嘉良、徐敏、孙捷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受理。原告祁晓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祁晓燕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程 珊
书记员:周海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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