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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某、保某某盗窃罪_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198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321261982********,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互助土族自治县,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村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保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61974********,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乡**村曼达**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祁某某、保某某经预谋后,于2020年01月12日23时许,行至西宁市城北区**农副产品集散中心**号棚、**号棚过道内,将停放在**号店铺门口的一辆骥达牌三轮汽油摩托车和停放在**号店铺门口的一辆骥达牌三轮汽油摩托车盗走。经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骥达牌三轮汽油摩托车一辆价值为3910元,另一辆价值为3634元,合计价值75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2、被害人马某某、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祁某某、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物品清单、接受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5、被盗物品鉴定意见;6、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财物,价值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系主犯,应从重处罚;因投案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保某某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二被告所盗车辆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祁某某、保某某拘役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有森

(院印)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 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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