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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某、李某某贪污受贿罪_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二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XX,男,1964年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31964XXXXXXXX,汉族,专科毕业,新乡市人事局人力资源市场科原科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新乡市XX街原XX家属院X号楼X单元X楼东户,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经封丘县监察委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封丘县监察委留置;因涉嫌犯有贪污罪受贿罪,2020年10月16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XX,女,1981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81XXXXXXXX,汉族,大学本科,新乡市劳务输出服务局信息资料科原副科长(2011年12月借调至新乡市人社局市场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住新乡市XX小区X期X号楼X单元X楼西户,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经封丘县监察委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封丘县监察委留置;因涉嫌犯有贪污罪、受贿罪,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5日指定本院管辖,本案由封丘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祁XX、李XX涉嫌贪污、受贿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祁XX和李XX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7日告知被告人祁XX、李XX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祁XX、李XX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被告人祁XX、李XX利用负责“三支一扶”招募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骗取的非法手段,占有公款共计16.995万元

1、2016、2017、2018年度“三支一扶”招募体检期间,在明知考生的体检费用系由市人社局统一报账拨付的情况下,祁XX、李XX利用负责“三支一扶”招募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以体检费用的名义向参加体检考生收取体检费并在报销时让美年大健康以虚开发票的手段共计骗取公款9.175万元。

2、2017年11月和2018年9月,在报销2017、2018年度“三支一扶”面试考官和工作人员费用过程中,祁XX、李XX采取虚报考官和工作人员人数的手段,共骗取公款3.2万元。

3、2018年1月、2019年1月,祁XX、李XX利用负责“三支一扶”相关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从胖东来购买购物卡4.62万元供个人使用,以过节向招募的“三支一扶”服务人员发放保温杯、背包的名义开具发票4.62万元在局财务报销,骗取公款4.62万元。

 二、受贿罪

被告人祁XX、李XX利用负责新乡市“三支一扶”招募工作和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和单独收受他人钱物折合人民币176.3478万元。其中祁XX、李XX共同受贿22.5万元,祁XX单独受贿23.9478万元,李XX单独受贿129.9万元。

1、2017年9月份左右,祁XX接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材料主管陈X梅的请托,伙同李XX利用负责“三支一扶”招募的职务便利,以“三支一扶”招募考生调剂名义,违规将未通过招募的边晨阳(陈X梅之子)安置到凤泉区工作,并协调借调至市人社局工作,祁XX收受陈X梅现金6万元,将其中的1万元以陈X梅感谢费名义送给李XX,李XX收受边晨阳面值0.2万元胖东来购物卡。陈X梅为感谢祁XX帮助其协调医保方面事宜和安置边晨阳工作,还先后送给祁XX胖东来购物卡0.4万元、解决加油和祁、李修车费用共4.7478万元。

2、2018年6、7月份,市人社局市场科组织“三支一扶”招募中,祁XX接受新乡市力多机械负责人李X健的请托,伙同李XX利用职务便利,在“三支一扶”招募报名、面试、安置中违规对其子李X宇给予照顾,祁XX通过微信先后分三次收受李X健6万元,李XX以现金方式收受李X宇母亲葛X贞2万元,祁XX将经手收受的6万元转送给李XX。

3、2018年6、7月份,市人社局市场科组织“三支一扶”招募中,祁XX接受李X生的请托,伙同李XX利用职务便利,在“三支一扶”招募报名、面试、安置中违规对考生荆X睿、程X丝给予照顾,祁XX先后经手收受荆X睿母亲汪X敏现金2万元、程X丝继父王X民现金4.5万元,并将收受的6.5万元交给了李XX。

4、2018年10月和2018年11月,童X义为让祁XX、李XX以“三支一扶”招募名义安置未参加招募的两名关系人,先后分两次送给祁XX、李XX现金各1万元,祁XX将其中的0.5万元又转送李XX。

5、2019初,浚县武装部退役军人刘X林为能顺利以随调家属安置将其爱人杨X岭调入新乡市工作,在祁XX协调下到新乡市绿营小区门口送给李XX现金2万元。2019年8月左右,刘X林为让祁XX、李XX帮忙协调安置到新乡市内较好的单位工作,在新乡市人社局又送给祁XX现金3万元,祁XX将这3万元转送给李XX。

6、2017年1月,祁XX、李XX赴湖北襄阳调查金X档案期间,金X为取得祁XX的关照,送给祁XX现金1万元。

7、2017年7月,祁XX利用负责“三支一扶”招募的职务便利,接受李X清的请托,在招募中对其关系考生黄X给予关照,收受李X清现金1万元。

8、2017年7月,祁XX利用负责“三支一扶”招募的职务便利,接受杨X营请托,在“三支一扶”招募中对其关系考生李X擘给予关照,收受李X擘父亲李X宽(现金0.6万元。

9、2017年8月,祁XX利用负责“三支一扶”招募的职务便利,接受弥X的请托,在“三支一扶”招募中对其关系考生张X林给予关照,收弥X面值0.2万元的中石化加油卡。

10、2017年8月,祁XX利用负责“三支一扶”招募的职务便利,接受杜X的请托,收受杜X面值0.5万元的中石化加油充值卡,在“三支一扶”安置分配中对其关系考生给予关照。

11、2018年11月份,祁XX利用负责“三支一扶”招募的职务便利,接受陈X敏的请托,伙同李XX以“三支一扶”招募考生调剂名义违规将未参加招募的陈X敏女婿侯X杉安置到辉县市工作,祁XX以“活动费用”为由收受陈X敏现金10万元。

12、2019年8月,祁XX利用负责“三支一扶”招募的职务便利,接受连XX的请托,收受连XX现金0.5万元,并承诺在“三支一扶”招募中对其关系人给予关照。

13、2016年9月,驻新83军政治部干事杨X爱人金X为让李XX在办理其随军家属安置方面提供帮助,在新乡市人社局送给李XX现金2万元;2018年1月,金X为让李XX帮忙安置到市内较好的工作单位,又以微信转账方式送给李XX2万元。

14、2016年9月份,李XX利用负责“三支一扶”招募的职务便利,接受其亲戚陈X英的请托,帮助未通过招募的周X轩(陈X英儿子)办理了“三支一扶”招募补录,收受陈X英现金3万元。2018年8月,李XX以协调周X轩落编单位为由,又收受陈X英现金2万元。

15、2017年7月份,李XX利用负责“三支一扶”招募的职务便利,接受鲁X吾的请托,在“三支一扶”招募面试中违规对其关系考生沈XX提供帮助,收受沈XX父亲沈X喜现金4万元。

16、2017年7月和2019年8月,李XX利用负责“三支一扶”招募的职务便利,接受刘X文(李XX同乡)的请托,在2017年度“三支一扶”招募面试和2019年红旗区落编“三支一扶”招募人员中对其关系考生周X提供帮助,先后分两次收受周X父亲周X明现金4万元。

17、2017年7月和2018年7、8月份,李XX利用负责“三支一扶”招募的职务便利,接受市张X文的请托,在2017年、2018年度“三支一扶”招募面试、分配安置中违规对其关系考生蔡X阳、杨X洲提供帮助,先后分三次收受张X文及其爱人鲁X玲现金8.5万元。

18、2017年10月和2018年6月,李XX利用负责随军家属安置的职务便利,接受其亲戚宋X印的请托,违规以随军家属安置名义为非随军家属的杨X(宋X印儿媳)办理了从辉县市上八里镇调往市区的手续,分两次收受杨X及宋X印现金6万元。

19、2018年7月,李XX利用负责“三支一扶”招募的职务便利,在“三支一扶”报名、面试、分配安置中违规对赵X红(系李XX亲戚)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赵X红8万元。

20、2018年7月,李XX利用负责“三支一扶”招募的职务便利,接受谢X军的请托,在“三支一扶”面试、分配安置中违规对谢X军亲戚韩X昔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谢X军现金3.5万元和韩X昔0.5万元购物卡。

21、2018年7月,李XX利用负责“三支一扶”招募的职务便利,接受郭X玺的请托,在“三支一扶”面试中对其关系考生李X硕给予关照,收受郭X玺购物卡0.2万元。2019年“三支一扶”招募中,郭X玺又请托李XX对其关系考生尹X达给予关照,李XX收受郭X玺现金2万元并默认在面试中给予协调(实际未提供帮助),在尹X达未通过面试和无法协调办理补录后,李XX将2万元退还给郭X玺。

22、2018年7月份,李XX利用负责“三支一扶”招募的职务便利,在2018年度“三支一扶”招募面试中违规对党X雯提供帮助,收受党X雯现金2万元。

23、2018年7、8月份,李XX利用负责“三支一扶”招募的职务便利,接受赵X苹的请托,帮助未通过招募的靳X信(赵X苹表弟)以“三支一扶”招募名义办理补录,先后分两次收受赵X苹现金6万元。

24、2018年10月,李XX利用负责“三支一扶”招募的职务便利,接受其弟李X伟请托,伙同祁XX以“三支一扶”招募考生调剂名义违规将未通过招募的郭X旭安置到卫滨区工作,李XX先后分两次收受郭X旭现金11万元。2020年6、7月,红旗区核查发现同样操作安置的关系人不在“三支一扶”招募系统中,无法按期转正事业编,李XX将郭X旭劝退,并将11万元退还给郭魏旭。

25、2018年天冷时,李XX利用负责“三支一扶”招募的职务便利,接受其弟李X伟女朋友王X君的请托为杨X云(王X君表姐)安置工作,李XX收受杨X云通过王X君送的现金10万元。李XX、祁XX违规将杨X云安置到辉县市工作。2020年3月杨X云害怕无法转正事业编辞职后,李XX通过李X伟将10万元退给杨X云。

26、2018年11月,李XX利用负责“三支一扶”招募的职务便利,伙同祁XX以“三支一扶”招募考生调剂名义违规将未参加招募的王X君(其弟李X伟女朋友)安置到红旗区财政局工作,李XX收受王X君通过李X伟送的现金8万元。

27、2018年11月,李XX利用负责“三支一扶”招募的职务便利,接受杨X波的请托,伙同祁XX以“三支一扶”招募考生调剂名义违规将未通过招募的张X安置到红旗区人社局工作,李XX收受张X现金8万元。2020年6、7月,红旗区核查发现张X不在“三支一扶”招募系统中,无法按期转正事业编,李XX将张X劝退。

28、2018年秋天、2019年春天,李XX利用负责随军家属安置的职务便利,接受其亲戚刘X霞(的请托,违规以随军家属安置名义为非随军家属的刘X佳(刘X霞儿媳)办理了从辉县市调往市区的手续,收受刘X霞现金8万元。2019年10月份,李XX以协调市外国语学校领导对刘X佳关照为由,又收受刘X佳现金1.5万元。

29、2018年底,李XX利用负责随军家属安置的职务便利,接受其妹李X利的请托,违规以随军家属安置名义为非随军家属的崔X茜办理了从卫辉市调往市区的手续,收受崔X茜通过李X利送的现金15万元。2019年10月份,李XX以协调市国土局领导对崔X茜关照为由,又收受崔X茜面值1万元购物卡。

30、2018年底,李XX利用负责“三支一扶”招募的职务便利,接受其同学娄X艳(已被立案调查)的请托,伙同祁XX以“三支一扶”招募考生调剂名义违规将未参加招募的刘X安置到辉县市工作,李XX收受娄X艳现金13万元。过后,又收受娄X艳现金0.5万元感谢费。

被告人祁XX、李XX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XX家属于2020年10月12日退缴人民币217.245万元,被告人祁XX家属于 2020年10月 13日退缴人民币10万元。二被告人涉嫌犯罪赃款已全部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任职材料、情况说明、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暂扣财物、文件清单、银行缴款单、新乡市人社局报销凭证、“三支一扶”招募工作相关材料、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证言:贺X、李X霞、赵X涛、刘X荣、任X亮、冯X香、周X枝、边X阳、陈X梅、王X君、周X明、郭X权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祁XX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XX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XX、李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XX、李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XX、李XX在贪污和共同受贿中均属主犯,对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祁XX、被告人李XX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祁XX、李XX到案后如实供述贪污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同时祁XX、李XX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祁XX、李XX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娜

(院印)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祁XX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李XX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换押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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