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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1与祁某2、祁某3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祁某1,女,1954年4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心德,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梦华,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某2,男,1950年3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祁某3,男,1952年1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祁某4,男,1957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
  被告:祁5,男,195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祁某1与被告祁某2、祁某3、祁某4、祁5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祁某1负担(已付)。
  

审判员:陈贤聪

书记员:赵晓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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