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祖海明,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卫国,上海市东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木澜郡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忠浩。
原告祖海明与被告上海木澜郡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祖海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祖海明负担。
(此页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蔡婷婷
书记员:梁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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