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祖某某与郑某某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祖某某
陈兴旺(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
郑某某
陈文贺(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

原告祖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兴旺,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曾用名郑玉山),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文贺,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祖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崔占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祖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兴旺、被告郑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文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将原被告两家承包土地间的道路、水沟取土挖毁,被告否认,原告就原状情况、被告的侵权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但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原状是什么样的以及被告存在侵权行为。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祖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祖某某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将原被告两家承包土地间的道路、水沟取土挖毁,被告否认,原告就原状情况、被告的侵权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但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原状是什么样的以及被告存在侵权行为。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祖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祖某某负担40元。

审判长:崔占清

书记员:潘晓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