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某某
陈兴旺(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
郑某某
陈文贺(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
原告祖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兴旺,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曾用名郑玉山),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文贺,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祖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崔占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祖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兴旺、被告郑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文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将原被告两家承包土地间的道路、水沟取土挖毁,被告否认,原告就原状情况、被告的侵权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但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原状是什么样的以及被告存在侵权行为。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祖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祖某某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将原被告两家承包土地间的道路、水沟取土挖毁,被告否认,原告就原状情况、被告的侵权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但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原状是什么样的以及被告存在侵权行为。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祖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祖某某负担40元。
审判长:崔占清
书记员:潘晓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