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祝会,女,1985年6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萍,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五矿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纳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霄鹏,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祝会因与被上诉人五矿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民初7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祝会以双方之间所有劳动争议已经达成一致,并针对本案诉请一并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祝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祝会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祝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邬 梅
书记员:郭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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