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祝伟国,男,1961年7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英,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沧盛实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石卫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生泉,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树祥,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康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久富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惠芳,职务不详。
原告祝伟国与被告上海沧盛实业公司、第三人上海康顺工贸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祝伟国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伟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祝伟国负担(已付)。
审判员:陆 贤
书记员:张曼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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