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祝嘉,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祝万庭,男,201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祝嘉(祝万庭之父),身份情况同上。
上述两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仲,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明明,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仲方,男,195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顾龙妹,女,195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述两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艳,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玮,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祝嘉、祝万庭诉被告彭仲方、顾龙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嘉、祝万庭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仲、被告彭仲方、顾龙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祝嘉、祝万庭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由被告彭仲方、顾龙妹与彭智玥就上海市杨浦区靖宇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于2018年11月26日所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无效;2、请求判令两被告协助将上海市杨浦区靖宇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恢复登记至彭仲方、顾龙妹与彭智玥名下;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祝嘉与彭智玥系夫妻关系,祝万庭系二人所育之子。彭仲方与顾龙妹系夫妻关系,是彭智玥的父母。2019年1月25日,彭智玥因病去世。两被告与彭智玥共有靖宇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2018年11月26日,两被告以虚设债务的形式,与彭智玥签订买卖合同,将房屋登记至两被告名下。故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彭仲方、顾龙妹辩称:系争房屋是彭智玥婚前和两被告共有的财产,彭智玥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财产。彭智玥生病后,要求两被告帮她还清各家银行的借款和贷款,两被告也为女儿出资一百多万用于还债,所以彭智玥也愿意将自己的份额作价180万余元转让给两被告,该买卖合同是真实有效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房屋过户的税费、女儿的医疗费、丧葬费都是两被告承担的,原告没有承担过。系争房屋本身就是两被告动迁安置房屋,系争房屋也长期是两被告居住使用的,故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请。
经审理查明:祝嘉与彭智玥于2006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祝万庭系二人所育之子。彭仲方、顾龙妹系彭智玥父母。彭智玥于2019年1月25日死亡。
2002年,案外人上海欣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顾龙妹(乙方)签订《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年,案外人上海欣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顾龙妹(乙方)签订《控江二村改造原地购房协议》。2006年7月14日,案外人上海欣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彭仲方、顾龙妹、彭智玥(乙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甲方出售上海市杨浦区靖宇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给乙方,总价款327,537.10元。2006年7月22日,上海欣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327,537.10元的房款发票。
2007年9月6日,彭仲方、顾龙妹、彭智玥登记为上海市靖宇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
2018年11月26日,彭智玥(甲方)与彭仲方、顾龙妹(乙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甲方将上海市靖宇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三分之一份额转让给彭仲方、顾龙妹,转让价款1,877,700元。2018年12月4日,彭仲方、顾龙妹登记为系争房屋产权人,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2019)沪0101民初5568号民事裁定,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5日,对于祝嘉起诉彭智玥离婚纠纷一案,因彭智玥于2019年1月25日死亡,裁定终结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民事裁定书、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籍摘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提交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发票、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控江二村改造原地购房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上海市靖宇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原产权人为彭仲方、顾龙妹、彭智玥,该房屋的购买及付款日均早于彭智玥与祝嘉登记结婚日期,故彭智玥在该房屋中所占份额,系其婚前财产,祝嘉对系争房屋并不享有权利。现祝嘉无证据证明彭智玥处分婚前财产的行为违背彭智玥的真实意思,亦无证据可证明该交易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结合祝嘉在彭智玥重病期间向彭智玥提起离婚诉讼的行为,彭智玥将房屋过户至本人父母彭仲方、顾龙妹名下亦不违反常理。综上,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祝嘉、祝万庭请求确认被告彭仲方、顾龙妹与彭智玥就上海市杨浦区靖宇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于2018年11月26日所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无效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原告祝嘉、祝万庭请求判令被告彭仲方、顾龙妹协助将上海市杨浦区靖宇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恢复登记至彭仲方、顾龙妹与彭智玥名下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祝嘉、祝万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娟娟
书记员:吴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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