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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某与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南瓦某村第七村民组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雨,系河北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南瓦某村第七村民组,负责人:祝子华,系该组组长,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子军,系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诉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南瓦某村第七村民组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某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祝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60.00元,减半收取298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海龙

书记员: 徐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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