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祝振德,男,汉族,1955年3月8日生,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华,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主要负责人:吕忠来。
被告:湖南湘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郭绍恒。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毅,湖南平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祝振德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闸北支行)、被告湖南湘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商交易中心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在湘商收藏品交易客户端的开户和全部交易无效;2.判令被告湘商交易中心公司返还原告茶叶申购款本金21万元;3.判令被告农业银行闸北支行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湘商交易中心公司系一家网络电子交易平台。在资金进出方面,由两被告签订了银商通业务合作协议,由被告农业银行闸北支行为被告湘商交易中心公司提供交易席位号,提供数据签到和管理,协助其统一收取、划拨和分配客户交易保证金。2016年1月,经被告湘商交易中心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被告农业银行闸北支行为原告开设了湘商收藏品交易客户端账户:XXXXXXXXXX。原告又与被告农业银行闸北支行签订了网上服务协议,实现交易资金的出入。后原告分批购买了“云南曼班”等茶叶收藏品。2017年6月,被告湘商交易中心公司突然出具公告,单方宣称湘商收藏品交易中心的产品要全部退市,强制让投资者进行提货或出金。但该网络交易系统的多数收藏品产品根本无法进行正常买卖交易,也无法进行提货。经统计,自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原告在被告处实际损失了20余万元。
被告湘商交易中心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入市协议》第22条约定,本案应由被告湘商交易中心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农业银行闸北支行订立的《银商通业务客户服务协议书》第十六条约定,因履行本协议所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乙方(被告农业银行闸北支行)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农业银行闸北支行住所地在上海市静安区。因此,本院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湖南湘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严亚璐
书记员:李 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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