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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明兰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吴星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祝明兰,女,1966年10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许加华(系原告丈夫),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镇横街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景,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星星,男,1984年8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负责人:江陈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涛,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东,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祝明兰诉被告吴星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明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祝明兰承担。

审判员:高洁华

书记员:刘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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