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祝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村**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23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村**号。
上述两被告人因吸食毒品,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于2019年8月30日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9月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10月16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2日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2月19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报请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6日批复将本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0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办理。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祝某某、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我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祝某某伙同卢家安(另案处理)利用在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卫国路98号之八之三的巨木某某红木家具店工作的便利,4次容留他人在店内吸毒:
1、2019年7月19日20时某某,被告人祝某某伙同卢家安在巨木某某红木家具店里容留曹某某、梁某某(外号“马蹄”)吸食毒品K粉。
2、2019年7月20日21时某某,被告人祝某某伙同卢家安在巨木某某红木家具店里容留曹某某、梁某某吸食毒品K粉。
3、2019年7月24日17时某某,被告人祝某某伙同卢家安在巨木某某红木家具店里容留曹某某、梁某某吸食毒品K粉。
4.2019年7月25日22时某某,被告人祝某某伙同卢家安在巨木某某红木家具店里容留曹某某、梁某某吸食毒品K粉。
被告人曹某某4次容留他人在其所有的粤E39****号轿车内吸毒:
1、2019年7月12日21时某某,被告人曹某某容留祝某某、梁某某、卢家安在粤E39****号轿车内吸食毒品K粉。
2、2019年7月23日14时某某,被告人曹某某容留朱某某斯在粤E39****号轿车内吸食毒品K粉。
3、2019年7月23日21时某某,被告人曹某某容留朱某某斯在粤E39****号轿车内吸食毒品K粉。
4、2019年8月7日14时某某,被告人曹某某容留祝某某在粤E39****号轿车内吸食毒品K粉。
2019年8月29曰14时某某,公安机关在佛山市掸城区海口村新基村一巷7号202号房内抓获被告人祝某某、曹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朱某某斯、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祝某某、曹某某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祝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分别于2020年2月12日、2月14日签署了《认某某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曹某某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祝某某、曹某某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小鸥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祝某某、曹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4册,光盘7张。
3.认某某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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