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祝某某,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淡宁,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格格,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严某某,女,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住美国。
原告祝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祝某某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2014)杨执字第2984号案件的代管款909,058.16元,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祝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2014)杨执字第2984号案件的代管款909,058.16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青
书记员:林摇雪 朱 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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