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11969********,汉族,初中文化 ,货车司机,籍贯:广东省信宜市,住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9日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祝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5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祝某某驾驶桂KV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W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至罗定市***线**镇**圩邮政局门前路段时,由于其手持电话通话不注意安全行车,与陈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罗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祝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物证;(4)书证;(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柱天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共2册移送你院。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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