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祝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祝某某,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成都市,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2016年7月12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5对其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任天舒,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新检公诉刑诉(2016)第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某某及辩护人任天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而向其提供场地,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祝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再综合其虽有前科,但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系残疾人等情节,本院采纳其辩护人的意见,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祝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 静

书记员:何苑苑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