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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某盗窃案不起诉决定书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11996********,汉族,大学本科在读,系浙江**外国语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海宁市,住海宁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30日上午,被不起诉人祝某某至嘉兴市**街道**公寓**幢**单元楼下,窃取被害人姜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插有钥匙的乐行牌黑色二轮电瓶车1辆,价值1380.4元,窃后销赃。

2、2019年8月6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祝某某至嘉兴市**街道**公寓**幢**单元楼梯口处,窃取被害人赵某某元停放在该处的插有钥匙的特莱维狮牌白色二轮电瓶车1辆,价值1380.4元,窃后销赃。

3、2019年10月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祝某某至嘉兴市**街道**公寓**幢**单元楼下,窃取被害人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插有钥匙的菲利普牌蓝色二轮电瓶车1辆,价值2000元,窃后销赃。案发后赃车被追回发还失主。

现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向被害人退赔赃款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附照片);

2. 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户籍证明、人口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2018年嘉兴市电瓶车价格认定表;

3.证人黄某某证言及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4. 被害人姜某某、赵某某、贾某某的陈述;

5.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辨认笔录(附照片);

7. 视频监控(附视听资料制作说明、视频分析说明、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行窃财物价值4700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对其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起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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