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祝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8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至11月19日,被告人祝某某多次驾驶粤J85****男装摩托车来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沥青搅拌站,利用吸油胶管及胶罐从停放在该处的铲车中盗窃柴油后变卖,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祝某某在该处的铲车油箱内盗窃柴油20公斤,经鉴定,价值125元(币种人民币,下同)。
2.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祝某某在该处的铲车油箱内盗窃柴油20公斤,经鉴定,价值128元。
3.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祝某某在该处的铲车油箱内盗窃柴油20公斤,经鉴定,价值128元。
每次作案后,被告人祝某某均到张某某、俞某某处以60元的价格销赃,共计得赃款180元。
2019年11月19日,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顺番公路大金山隧道旁辅道抓获被告人祝某某。
综上,被告人祝某某盗窃财物金额共计人民币3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张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麦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欧阳海明
检察官助理:梁士强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祝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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