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1710号
被告人祝**,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3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市,无业,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9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20年9月间,被告人祝**冒充为一名叫“陆小梅”的女性通过网络假装与被害人梁某某网恋。其间,祝建成编造自己生病、买手机、家人生病和去世等各种理由骗取梁某某人民币113522元。2020年9月6日,梁某某发现自己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9月23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惠州市抓获被告人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情况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祝**的供述;4.试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志华、 张诚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祝**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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