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赵贞,女,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中久村中南40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秉彬,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佳,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祝玉珠,女,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
被申请人:曾远明,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
被申请人:曾永明,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
被申请人:周良球,女,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
原告赵贞与被告祝玉珠、曾远明、曾永明、周良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21308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周良球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坊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申请人赵贞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贞请求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周良球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坊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莉婷
书记员:王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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