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祝金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峰,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智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际云,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依琳,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祝金国与被告上海浦东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祝金国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祝金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金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祝金国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陈 琳
书记员:蔡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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