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神农架林区信访局(以下简称林区信访局),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松柏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9021011500692J。法定代表人:胡紧跟,局长。申请人: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居民,户籍地西安市碑林区。申请人:丁二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居民,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人:吕育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居民,户籍地西安市未央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王丽文,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林区信访局与申请人丁某、丁二锐、吕育华因补偿纠纷一案,于2018年4月10日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林区信访局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丁某、丁二锐、吕育华伤亡及财产损失补偿金人民币95万元(大写:玖拾伍万元)。二、申请人林区信访局将上述95万元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汇入申请人丁某、丁二锐、吕育华共同指定的银行帐号。开户人:丁某,开户行:招商银行文景路支行,账号:62×××55。三、申请人丁某、丁二锐、吕育华收到上述全额补偿金后,自愿放弃因2017年10月2日交通事故向除驾驶员李鸿及相关保险公司以外的任何国家机关、单位组织、第三人通过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该交通事故主张权利。同时,申请人丁某、丁二锐、吕育华不得在任何媒体宣扬、炒作此事对林区社会形象造成影响。申请人双方就该事故补偿事宜再无任何争议。四、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五、如申请人林区信访局迟延付款,每迟延一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申请人丁某、丁二锐、吕育华支付违约金。如申请人丁某、丁二锐、吕育华违反本协议,应当立即向申请人林区信访局全额返还补偿金及同期产生的利息。六、本协议自签字时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申请人双方每人各执一份。
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林区信访局与申请人丁某、丁二锐、吕育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神农架林区信访局与申请人丁某、丁二锐、吕育华于2018年4月10日达成的《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高 莉
书记员:侯鳗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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