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余婷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2号16层03F室。
法定代表人:孙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超,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467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葛洲坝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46755号一审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系信息网络侵权中的特殊侵权行为,应适用特别规定。根据《关于审理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本案应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更倾向于网络信息造成人身侵权时的环境,而不是在财产性权益被侵害时适用该规定,否则便会加大被控侵权人的应诉成本和难度。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本案应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二、本案上诉人住所地明确,不属于设备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不明确的情形。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位于福建省福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只有在设备所在地、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认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为侵权行为地。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为发生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的初步证据显示,上诉人未经其许可,在其开发的滴哩滴哩网上提供涉案作品的播放服务,而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属一审法院辖区,被上诉人以此为由起诉至一审法院,并提供了被上诉人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诉称本案的管辖问题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而非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本院认为,两者的相关规定并不矛盾,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确定本案管辖,亦无不妥。据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黄旻若
书记员:胡 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