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上海万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某街道明视眼镜店,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严君。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某街道明视眼镜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邵 勋
书记员:黄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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