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储粮(上海)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萁,北京恒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永丰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男。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中储粮(上海)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永丰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原告福州米厂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福州米厂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
审判员:钱建亮
书记员:王 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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