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泽汇,男,199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泽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佩瑶
书记员:孙 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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