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车立文
书记员:钱建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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