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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孙冠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冠军,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冠军、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胡嘉祺

书记员:王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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