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王飞,女,汉族,1995年8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尹王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胡嘉祺
书记员:王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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