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礼元,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礼元、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以与被告徐礼元达成和解且徐礼元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周恒阳
书记员:张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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