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珊,女,199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维佳
书记员:吕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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