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查晨生,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查晨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周恒阳
书记员:张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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